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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基发〔2006〕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6-03-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6-03-28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稽核与审计

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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