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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基发〔2004〕1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确定2004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 社会保险##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保险费缴纳#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基发〔2004〕1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4-03-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3-3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精神,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现就确定2004年度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3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70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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