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 | 第13-24个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支付标准(元/月) | 支付标准(元/月) |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445 | 410 | - |
≥35岁 | 500 | 410 | 410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550 | 440 | 410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