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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8-03-2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8-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第13-24个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445410
≥35岁500410410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550440410
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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