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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农〔2001〕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通知

#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农〔2001〕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1-04-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4-03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闵行区社保局、崇明县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建立缴费主体明晰、适应劳动力市场化的个人缴费和实帐运行的养老保险机制,现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包括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个人帐户实帐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与记帐方式


   个人帐户的建立采取以个人为缴费主体、独立于参保户的形式。记入个人帐户部分为个人缴费部分与统筹金计入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属个人所有,当投保对象退保或死亡时,个人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可以返还本人或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统筹金计入部分属区县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保对象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投保对象退保或死亡时,统筹金计入部分的基金余额由区县统一管理。


   二、个人的缴费基数、费率及缴费方式


   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标准。费率为5%。个人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60%的,以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60%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现阶段通过单位或村代办员代为征收。在条件成熟时,可通过缴费卡到指定银行或邮局缴纳保险费。


   三、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的标准


   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的标准应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务农人员以本乡镇上一年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入;务工人员以本乡镇上一年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2-4%的比例计入。区县可根据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保基金征缴情况,逐步提高计入比例。


   
四、养老金领取标准的确定


   凡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2月1日)实施之日,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务工人员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凡在《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年龄超出上述范围的人员,须连续缴费至规定的退休年龄,方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标准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两个部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分别根据统筹金计入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的积累总额及社会平均余命予以确定。若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原退养金标准,应在乡镇统筹金中予以补足。


   五、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当投保对象养老保险关系跨区县转移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并划转。当投保对象在城乡间转移时,个人帐户转移与基金划转按相关政策执行。


 
 六、社会统筹金的划分与基金管理


   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基金与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基金,由区县实行分帐管理,实帐运行。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分成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基金、乡镇统筹金。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基金由区县统一管理。乡镇统筹金主要用于养老标准的补差,由区县按乡镇分帐列户、集中管理。

基金记帐应首先满足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基金,其次为乡镇统筹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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