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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7〕4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7〕4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7-09-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7-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6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对今年已增加过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后月养老金仍低于162元的,今年其总的增加标准每人每月应不低于4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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