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3-08-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3-08-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