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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法发〔1996〕85号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沪劳法发〔1996〕8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 发文日期: 1996-09-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6-09-2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社保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产业工会: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于一九九二年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法发(92)84号、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的宏观管理,现就单位聘用退休职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所有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原则上均应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三、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业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年龄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四、违反上述规定聘用退休职工的,经查实,其聘用期间的退休待遇由聘用单位在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内开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暂行规定》第四条“加强管理”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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