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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革〔1976〕655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沪劳革〔1976〕655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
  • 发文日期: 1976-11-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76-1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革委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六年十月三十日(76)劳薪字95号《通知》:"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请通知有关单位从今年十一月份起按照执行。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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