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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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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革委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六年十月三十日(76)劳薪字95号《通知》:"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请通知有关单位从今年十一月份起按照执行。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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