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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险发〔1993〕4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劳险发〔1993〕4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 发文日期: 1993-05-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3-06-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1999)85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1999-10-28]

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局工会:


经市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仍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发。其中,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不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补足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孤身一人的可再增加10%;居住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

二、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时,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亦应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三、调整标准后所需增加的费用列企业"福利费"开支。

四、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列退休费统筹基金开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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