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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救发〔2000〕3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医疗救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0〕3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0-11-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0-11-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制度,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缓解城镇贫困市民的医疗困难,现就做好本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本市城镇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述第(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诊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诊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二)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上述第(三)种对象,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城镇贫困市民要求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初审同意后,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四、医疗救助资金及管理

 

        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本通知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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