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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03-3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9-03-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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