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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基发〔2008〕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基发〔2008〕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8-12-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09年度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25%。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本通知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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