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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就发〔2009〕4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

#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就发〔2009〕4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12-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9-12-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本市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以下简称“护工”)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2 、护工本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其参保的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比例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商定。护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相应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按照本市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护工,可以暂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45号)、《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等有关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应老年补贴、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

   4、护工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管理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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