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微信扫码进行分享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和《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1993)100号〕中关于"退休统筹费统一按国家统计局(〔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等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