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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社保业〔1994〕4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沪社保业〔1994〕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94-02-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和《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1993)100号〕中关于"退休统筹费统一按国家统计局(〔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等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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