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础城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办法作出解释的议案>的函复=(沪会 [1994]14号)确定的“遇有国家统工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与本市基本养老金物价降办法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塔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叨日期间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 1997年7月 l日起,按每月 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从1997年10月五日起,离休人员再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技25元增加,退休人员再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再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1997年7月1日至 1997年 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1995年底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1997年按本市物价补偿办法已经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其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高于这次两项增加数额之和的,不再增加;低于这次按国家规定两项增加数额之和的,其差额部分从1997年1除月1日起予以补足。
四、1997年9月30一日前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援国家和本市规定没有列人在职人员调整基础工资、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范围的,在1997年12月底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也可按本通知灼第一、第二条规定增加离休、退休费,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五、离休人员的职务,均按离休前正式任命的行政职务或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对离休后分别享受局级或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和未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这次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标准问题,可按照1996年4月5日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发〔1995〕 3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执行。
六、企业1997年9月30目前的离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原则增加离休费。
七、这次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