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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社保业二发〔1996〕1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沪社保业二发〔1996〕1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1996-06-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6-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原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统一接收和管理的。企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后的退休手续已改由企业办理,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劳动服务公司撤销了此项业务。为了妥善处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本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养老金的支付同本单位的其他退休人员一样由单位统一同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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