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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社保业三〔1996〕1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加快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养老保险##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社保业三〔1996〕1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6-10-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6-10-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在市、区、县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进展比较顺利。为了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配合再就业工程鼓励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劳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经研究,对进一步开展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紧密合作,合力搞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是全市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配合再就业工程的措施之一。社会保险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合作,合力搞好和加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

2、区、县社保中心要主动与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加强宣传养老保险,协助发放"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和敦促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共同为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区、县社保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验照、年检工作时,要集中一定时间,组织一定力量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1、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照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目标,加强领导,配备人员,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完成工作目标。

2、区、县社保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在原协同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

三、抓重点,由点及面地加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的工作。

1、各区、县应首先加强对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通过各级组织、各个部门,运用新闻媒介重点宣传养老保险办法的强制性和保障性,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加快把这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纳入本市养老保险的轨道。

2、抓好经济小区的养老保险工作。区、县社保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有重点地抓好经济小区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放在生产型、科技型的私营企业。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对一些规模较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养老保险执法检查,加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执法力度。使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尽快纳入全市的养老保险范围。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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