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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4〕49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社保卡#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4〕4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04-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4-2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从2004年5月 1日起,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县街道社保卡补换卡服务网点申领“镇保人员专用临时卡”(简称临时卡,样张附后);也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临时卡和医保卡也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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