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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4〕26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转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结算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4〕2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 发文日期: 2004-03-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3-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制订的《上海市市民杜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结算的试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结算的试行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结算的试行规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号)、市医保局、下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什和管理的通知》(沪财社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有关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困补贴费用结算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的结算

医疗互助帮困人员凭本人的医疗互助帮困卡在约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约定医疗机构先根据医疗互助帮困人员实际发生的各项门诊医药费用,打印一式二联“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收据样张参照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八沪医保〔2003〕161号)附件3)。然后按医疗互助帮困卡实有补贴余额,在医疗互助帮困卡上记录使用金额,并在医药费专用收据空白处加盖专用戳记,填写医疗互助帮困卡使用金额和实收现金,同时登记《上海市市民社区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困补贴费用分户帐》(附件一)。

二、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汇总与申报

1、约定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在每月 1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

2、约定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市民社区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分户帐》,如实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结算表》(附件二)和《上海市市民社区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支付凭证》(附件三)。结算表和支付凭证二者数据必须一致。

三、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审核

1、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在每月 20日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2、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审核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可按一定比例(20%以上),要求约定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处方、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准予支付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约定医疗机构报来的“支付凭证”上的“区县医保中心审核意见”栏签章;经审核不予支付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约定医疗机构。

四、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的拨付

经审核准予支付的约定医疗机构申报的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费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在每月月底前完成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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