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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2〕31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

#B类【省级】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2〕3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2002-03-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03-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的有关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以上诊疗项目范围发生的费用,包括使用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材料进行相关检查、化验、手术和用药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不包括家庭病床查房费)、会诊费等。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

   (二)矫形治疗(先天性斜颈、唇腭裂、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种植牙、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

   (三)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四)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职工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如各种疾病咨询费(二、三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除外),指脉仪、微循环检查仪、经络诊断仪(包括中医电脑诊断仪)、生命信息诊治仪等诊疗项目。

   (七)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帕金森病)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如矫形鞋、助力器、健脑器、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热敷带、药枕、药垫、皮下给药装置、快速血糖检测仪、电话传输心电图监护系统(心脏BP机)、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各种磁疗用品等。

   (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障局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临床检验类

   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

五、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以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

六、其它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各种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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