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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3〕1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3〕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01-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3-0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民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医保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的困难,经研究,现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减负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核拨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资金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负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人员。

   二、减负范围和标准

  ㈠ 减负范围

  上述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住院或急观)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

  ㈡ 减负标准

  1.上述人员住院或急观所发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减负50%。

  2.上述人员中,如为精神病患者并住院治疗的,减负规定仍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中,不包括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的费用。

  4.上述人员中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减负规定仍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程序

  上述人员发生住院或急观医疗费用时,先按规定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事后持医疗费收据到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减负手续。

  ㈠ 减负对象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及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后,到本人所在单位办理确属低收入困难职工的证明。

  ㈡ 减负对象持经单位盖章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及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住院或急观医疗费收据及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大部分丧劳《鉴定结论书》,到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㈢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对减负对象住院或急观所发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减负的审核和报销操作办法,按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月1日零时之后出院病人)。

  附件: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及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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