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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92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9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7-0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7-0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进一步坚持有效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见附件)。

   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职工处方用药范围

㈠药品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㈡处方用药的名称、规格、剂型,以及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㈢不得开处与病情诊断或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㈣严格执行《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

二、职工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㈠处方用药品种

⒈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㈡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 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㈢处方用药量

⒈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⒉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⒊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⒋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⒌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㈣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三、职工住院用药规定

㈠住院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的疾病治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住院期间,因治疗必需而医疗机构缺药且无替代药品的,应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负责采购,不得开外配处方(医疗机构无中药房而指定的“特约中药房”除外)。

㈡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且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

㈢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

㈣出院配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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