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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7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7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5-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5-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普陀区医保办:

    现就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住院期间门诊就医费用的结算

    原则上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所住医院无条件提供服务的,在外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所住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二、关于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费用的结算

   (一)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急诊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的,必须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才能在转入医院办理网上入院登记。

    (二)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可在转入医院先办理入院手续,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医院的出院费用结算以及转入医院的网上入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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