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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5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后离休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5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4-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本市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就本市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后,本市离休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待遇和就医办法

 

  ㈠ 离休干部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不自负医疗费,享受《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㈡ 离休干部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离休干部自主选择本市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一所。

㈢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医疗的,应当凭本人的《上海市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证》(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证》),由所在单位或离休干部本人至单位或居住地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有关转诊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应为离休干部转诊就医提供方便,并开给《上海市医疗保险离休干部转诊单》。

转诊就医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需继续转诊就医的,应当重新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㈣ 离休干部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在其居住地所在地区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在境外的离休干部回国就医,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二、就医凭证

㈠ 自2001年7月1日起,离休干部应当凭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定点就医。《离休干部医疗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领,再发至离休干部。

㈡ 离休干部遗失或者损坏《离休干部医疗证》的,应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离休证和一寸证件照片一张,由所在单位或者离休干部本人至单位或居住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补发《离休干部医疗证》。

 

三、医疗费用结算

㈠ 离休干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予以记帐,按月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㈡ 离休干部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以及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或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四、其他

㈠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继续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落实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安排住院等方便就医的措施。

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

㈢ 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㈣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证(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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