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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47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4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3-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3-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对尿毒症透析病人的解困救助意见,现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病人的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减负,减负所需资金由政府组织专项资金解决。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自负医疗费减负标准

  (一)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二)对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


 二、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一)医疗机构首先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应由病人支付的费用向病人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据。对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填写有关报表和支付凭证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二)病人凭医疗费用收据,向医疗机构申请减负。

 (三)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费用收据和上述减负标准填写尿毒症透析病人减负专用凭证(见附件)。专用凭证须有病人、经办人、医院财务负责人签字。

 (四)医疗机构应在上述医疗费用收据背面加盖“尿毒症患者减负财务专用章”,然后把收据复印件留下,原件交还病人。

 (五)医疗机构根据尿毒症透析病人减负专用凭证等资料,单独填写下述报表和支付凭证,按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对于门诊急诊透析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填写沪医保1-2号表和门诊大病附加保险支付凭证。对于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透析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填写沪医保1-3号表和住院附加保险支付凭证。对于减负的费用,医疗机构填写在报表的附加基金支付栏,并在上述报表的诊断栏注明“尿毒症患者减负”。

 三、其他事项

 (一)透析医疗费用指与透析直接相关的材料、药品等费用以及必需的支持性治疗、并发症必需的对症治疗、必需的相关检查的费用。

 (二)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费用参照尿毒症病人透析医疗费用处理。

 四、起始日期

 本通知自《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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