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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32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3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3-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3-0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以上意见,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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