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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1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退休人员就医关系转入本市时医疗费用清算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1-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1-17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现金方式直接寄发本人的退休人员,因故回到上海居住的,可以到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就医关系变更手续,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清算其在外省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给其医疗保险卡。现将有关清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时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累计金额小于已发现金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本市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现金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所发现金后,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清算,并发给其医疗保险卡。

二、清算时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累计金额大于已发现金的,予以清算,应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部分予以扣除,应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予以报销。清算后发给医疗保险卡。

三、清算时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累计金额,小于已发现金,但急需进行门诊大病或住院治疗的,可予以清算,其中个人帐户资金(现金)未用完部分予以收回,同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各区县医保中心对每月收回的个人帐户资金进行汇总,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将上月收回的个人帐户资金,以银行托付形式汇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同时将个人帐户资金收回汇总表,报送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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