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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1〕3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医疗费用结算#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1〕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1-01-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1-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办、有关用人单位:
  为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局制定了《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


  现就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申请结算外省市医疗费用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的范围为:因工作需要,在外省市某一地方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试行医疗费用包干的人员)。
  二、关于外省市医疗机构的选择
  (一)当地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限于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病;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当地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二)整建制在外省市的用人单位中,凡所属医疗机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作为本单位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
  三、关于结算
  区、县医保办委托用人单位结算在职职工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申请结算时,应向单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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