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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0〕79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0〕79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0-12-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0-12-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交费的管理,减轻病人预交费负担,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对原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人预交费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家庭病床医疗预交费标准
     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为300元。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预交费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在职职工为1600元,退休人员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急诊  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收取预交费标准,在职职工为18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三、住院医疗预交费标准
   注:本标准按大中小病分类
     大病举例: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肠梗阻、严重复合性外伤、肺癌。
     中病举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肾炎、肾病、溃疡病出血、糖尿病、心肌炎、胃切除、前列腺肥大、胆囊炎、肾结石、子宫肌瘤、宫外孕。
     小病举例:哮喘、肺炎、胃炎、阑尾炎、腹部疝、顺产。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为病人预交费的最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人病情在此限额下进行适当调整。
     (二)病人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的,按上述标准收取预交费。多次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的,按上述标准减去本年度内已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收取预交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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