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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镇保办发〔2004〕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 社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沪镇保办发〔2004〕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发文日期: 2004-04-1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4-1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问题

各区县政府应当认真梳理本地区各类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办法,落实被用地人员的社会保险,具体落实方案报市镇保办核准。

1、对有条件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要加紧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用地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

2、对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目前暂时没有条件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与被用地人员签定协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被用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生活补贴费,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收回被用地人员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其办理户籍转性手续。

二、关于个人交出土地承包权后落实基本保障的问题

具有本市户籍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其以下的农业人员,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法为其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农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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