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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05〕118号 湖北人社厅关于调整黄冈市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2005)

#B类【省级】政策## 大病保险#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5〕118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5-11-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6-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我市自2001年9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后,为广大参保人员化解重大疾病风险,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维护患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化,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增长,原定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日益显现。全市大病医疗保险费入不敷出、收支倒挂,影响了正常的支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58号)精神,参照周边城市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起,将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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