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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5-03-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5-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61号文件,自2005年3月17日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住房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为配合国家有效利用利率杠杆引导住房消费,使银行能够有效利用利率杠杆调控风险并正确处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与贴息的关系,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决定,对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5年4月1日(含)之后发放贷款的,政策性贴息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贴息;2、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二、对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发放贷款的贴息申请人,仍按照原规定,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特此通知。


   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甲方:贴息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贴息申请人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供贴息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向乙方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贷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不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对上述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甲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贴息:
   1、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贴息;
   2、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第三条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起,于每年 月 日和 月 日前将乙方应享有的利息补贴划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
   第四条 乙方按以下第 项还款方式来归还贷款: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PI(1+I)n×12/[(1+I) n×12-1]
   其中:P为贷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
   乙方享受贷款贴息部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 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 元,月享受贴息金额 元。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利息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借款总额×I
   其中:P为贷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
   每月贴息额为贷款贴息部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
   第五条 如遇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贴息额从贷款利率调整的月份起同时调整,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提前还款的,应经甲方同意,并依据最初确定的贷款贴息部分与不贴息部分的比例,确定提前还款中贴息    部分与不贴息部分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次月,按照贷款贴息部分剩余本金和期限,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七条 乙方与商业银行变更借款期限的,应经甲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变更借款期限起根据变更后的还款期限、贴息部分剩余本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八条 履行协议期间,若乙方住房公积金交存额调整,贷款贴息额度不再相应作调整,以首次申请贴息贷款审批额度为准。
   第九条 乙方的担保方式为 。
   第十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划付贴息款时,如乙方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罚息,甲方暂扣乙方未偿还月份的全部贴息款,待乙方偿清所欠本息、罚息后,再予补发。补发贴息款的时间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遇以下情况之一,甲方终止向乙方贴息。
   1、乙方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
   2、乙方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
   3、经查实,乙方在甲方系统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数额提供贴息,给乙方造成损失,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约定需公证或律师见证,该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 方式解决。
   A.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B.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由有关协议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5、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贴息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贴息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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