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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北京关于启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 发文日期: 2006-01-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6-01-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保证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20日起,对于新申请的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贷款,启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收押协议》),同时,原《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停止使用。

   二、《担保中心收押协议》由担保中心统一印制并分发到各单位,管理部可从个人贷款软件系统中打印该协议。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与担保中心担保业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联系。

   附件:《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
   甲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抵押物坐落:电话:
   乙方(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18号贵州大厦祺洋商务中心18层电话:6444.6220
   丙方(售房单位):地址:电话:
   甲方因购买 房屋,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借款,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签订 ○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为确保各方利益,落实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承诺在丙方向其交付所购置房屋为其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交由丙方代收,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丙方所售房屋为现房且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甲方向乙方提交担保申请审核前,应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交由丙方代收,并由丙方完成代缴手续。

   二、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需通知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交由乙方收押。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甲方,否则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乙方通知甲方到乙方或乙方指定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方收到领取通知应立即领取。如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将《房屋所有权证》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负担。上述书面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被送达: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信或快递形式)送达北京市以内的地址,自投寄该文件之日起满三日;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信或快递形式)送达北京以外的地址,自投寄该文件之日起满十日;如以手递形式,于收件人签收时。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房产时,甲方或丙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如因甲方或丙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抵押权,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或丙方追偿。

   五、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甲方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六、本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七、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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