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为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严格个人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保证个人贷款业务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借款人服务,现将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格式(样式附后),各管理部在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交接单》。
二、各管理部在使用新格式《交接单》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交接单》随个人贷款资料流转,在贷款资料从一个部门(或借款人)流转到另一个部门(或借款人)时,由出件人和收件人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初审后将《交接单》交予借款申请人,对于须做抵押物评估的个人贷款,告知借款申请人在申请抵押物评估和取抵押物评估报告时向评估机构出示此《交接单》,并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交接签字工作,同时提醒借款申请人妥善保管此《交接单》,并要求其在复审时随个人贷款资料交回管理部。
3、个人贷款流程中的面签情况在《交接单》中单独记录,不记录在交接环节中。借款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估环节不记录在《交接单》中。
4、由于借款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办理超过规定时限的,应在《交接单》的“备注”中注明原因,并由借款申请人签字确认,对于其他超过规定时限个人贷款环节的延误情况,也应在《交接单》的“备注”中注明原因,并由导致个人贷款延误部门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5、各管理部必须保证《交接单》中的每个交接环节和交接时间记录清楚、准确。
6、本通知附《交接单》填写样本,供各管理部参考。此填写样本适用于借款申请人本人办理贷款、管理部与经办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资料传递采用银行与管理部直接交接方式、担保方式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商品房个人贷款。
三、在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信用评估时,除经过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同意并授权代办机构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申请书》上签字的项目外,均须由管理部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申请书》上签字,不得有代办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在非授权项目上签字的情况发生。对于管理部违反上述操作规定的,追究管理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管理部复审时,对于所有的借款申请人均需在个人贷款管理系统中执行读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操作,读取完毕后,方可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对于管理部在《贷款审核确认书》中手填的信用等级,一律不予以认可。
五、各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附件:1. 新版《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交接单》格式
2. 新版《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交接单》填写样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交接单
借款申请人姓名: 借款申请人编号:
面签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