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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06-03-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6-03-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手续,加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的管理力度,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康隆旭升住宅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代理机构已经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共同签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合作协议,受托代为审核文件、交接文件、通知和临时保存文件。
   二、自2006年3月10日起,对新申请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经办的律师事务所或银行统一与代理审批机构完成业务资料交接,由代理审批机构负责代为办理信用等级申请、贴息额度申请、担保审核,并应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有关业务。
   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及北京铁路分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按照各分中心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个人贷款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
   2.《贴息业务每万元应缴担保服务费速算表》
   3.《贴息业务抵押物评估登记表》
   4.《贴息业务申请资料要件标准》
   5.《贴息业务及商业贷款担保申请资料要件标准》
   6.《贴息业务资料交接单》
   7.《授权书填写标准及信用报告由代审机构代为传递注意事项》
   8.《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9.《贴息业务贷后返档资料要件标准》
   10.《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接收单存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贷款及贴息申请
   借款人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同时提出贴息申请。受理借款人贴息申请的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评定信用等级的《授权书》、《抵押登记办理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收押协议》等相关文件,监督借款人签字,并代收信用评估服务费及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初审合格后填写《贴息业务抵押物评估登记表》(附件3)以传真或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按照贴息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进行电子数据的录入工作。
   二、代审机构受理贴息及担保申请
   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完成上述工作,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贴息业务申请资料要件标准》(附件4)及担保中心《贴息业务及商业贷款担保申请资料要件标准》(附件5)的要求备齐后,将贴息业务申请资料、代收的信用评估服务费及担保服务费提交给中心及担保中心共同授权的代审机构(以下简称代审机构),代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或银行进行资料交接并填写《贴息业务资料交接单》(附件6)。

   三、代审机构完成信用等级申请、贴息额度申请及担保审核等相关工作

   (1)信用等级申请
   代审机构根据北京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提供的《授权书》填写标准(附件7),对信用评估授权书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由代审机构到信用中心为借款申请人送交《授权书》及信用评估服务费。信用中心完成评定工作并出具《个人信用信息评估报告》(2份,其中1份中心审核贴息额度时使用,另1份最终交借款人)。
   (2)贴息额度申请
   代审机构根据《贴息业务申请资料要件及填写标准》(附件4)对律师事务所或银行送来的贴息业务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由代审机构将贴息业务申请资料送至中心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进行贴息额度的审核。审核完成后,管理部将全部贴息业务申请资料返还代审机构。
   (3)反担保抵押物评估
   代审机构向评估公司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附件8)并通知评估公司到担保中心调取评估资料;评估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代审机构。
   (4)担保资料审核

   代审机构根据担保审核标准进行担保审核,同时对已通过审核的资料进行临时存档,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律师事务所或银行。

   以上工作完成后,代审机构将个人信用评级结果及中心审批的贴息额度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做相应记录。以上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信用等级评定2天,贴息额度审核1天,抵押物评估及担保审核同时进行。

   四、担保中心收取担保服务费并加盖公章
   代审机构根据担保中心审批结果,到担保中心为通过贴息额度审核及担保审核的借款申请人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为《借款合同》、《收押协议》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
   未通过中心贴息额度审核及担保审核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及担保服务费由代审机构退还律师事务所或银行,由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将代收担保服务费及相关资料返还给借款人。
   五、银行发放贷款
   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工作人员将已通过中心贴息额度审核及担保审核的借款申请人资料送至放款银行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六、签订贴息协议

   贷款发放后,律师事务所或银行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上填写贷款起始日期、利率、贴息账号,同时指导借款人逐项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一式两份),并由借款人签字。

   七、档案资料返回

   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借款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按照中心《贴息业务贷后返档资料要件标准》(附件9)整理好交给代审机构,代审机构初审合格后将档案资料分别送至管理部及担保中心。管理部收到已放款的贴息档案后,及时完成贷款起始日期、利率及贴息账号的录入并进行放款确认,每日将确认后的业务数据汇总上报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管理部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上填写每月贴息金额并签字盖章,协议生效。个人应留存的贴息协议返还给代审机构,代审机构与律所或银行进行交接,并最终与其他资料一并转交借款人。管理部将贴息档案及时编号装盒并定期移交中心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八、银行报送还款情况、公积金中心贴息
   银行于每月十日前按照中心格式要求报送放款、还款及变更数据表。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借款人发放贴息。
特别说明:信用评估服务费目前暂不收取,具体收费时间及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2:

贴息业务每万元应缴担保服务费速算表

   单位:元









































































注:(1)最低收费1600元,收费金额四舍五入到元。
(2)信用等级2A的客户担保服务费按此标准的98%收取;信用等级3A的客户担保服务费按此标准的95%收取。
(3)提前还清贷款后,担保服务费不退费。



附件3:

贴息业务抵押物评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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