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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 山西人社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8-12-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100元的,补齐到1100元。

(二)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共44个县、市、区)

一类区(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梁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二类区:(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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