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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取消收入证明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3-09-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03-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切实贯彻市政府提出的改进机关作风的“六项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防范贷款风险,杜绝贷款资料中收入证明虚高的现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
   1、从2003年10月1日起,借款人不需专门提供收入证明作为贷款资料的一部分。借款人月收入以申请人当月住房公积金存折上的月缴额推算。
   2、借款人月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月收入=月缴额÷缴交比例
   3、本人月收入不足以偿还月供款额时,可同时提供配偶公积金存折合并计算收入。若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不予计入。
   4、借款人必须提供经核对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金管理科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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