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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管公积金关于非青岛市户籍的借款申请人出具本市居住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6-03-1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03-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管理处:
 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结合居住证办理政策变化,现对非青岛市户籍的借款申请人出具居住证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对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请尚未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我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申贷时点近6个月社保缴存明细(社保缴交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社保缴存明细的核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办理栏”中“个人查询”内的“个人自助打印查询”核实。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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