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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2019〕5号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2019〕5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9-02-1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9-02-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贷款中心、结算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担保(信用)中心:

  2019年1月25日中心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查整改向办事群众随意索要证明问题的通知》(见附件1),指出中心存在要求办事职工提供“农转非证明”材料的问题,要求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抓好整改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三类五金”业务办理中,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2号)保留的三项证明(见附件2)外,中心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任何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改革精神,不得要求办事群众、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关于“农转非”户口问题,不得要求维权职工开具“农转非证明”等材料。

  三、如发现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情况,一经核实,严肃问责。

  附件:1.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查整改向办事群众随意索要证明问题的通知》

             2.保留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目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15日

  《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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