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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3-09-1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3-09-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管理部:
   为保证我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及《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款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838号),现就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确定的需要给予货币补贴用于购房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个人贷款应用于购房消费。

三、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个人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随之调整。当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时利率,个人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利率;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发放时利率,个人贷款利率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

四、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个人贷款,属市督查办核定范围,由单位负担补贴还款的,由方庄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由财政部门负担补贴还款的可以由方庄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区的管理一部受理贷款申请。属区督查办核定范围的,由所在区的管理一部受理贷款申请。个人贷款统一委托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天坛支行办理。

五、办理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部应在标准租私房管理部门办公地设专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

六、按规定的补贴额申请个人贷款的:(一)其中由财政部门负担部分,采取按年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十五年。(二)其中由单位负担部分,须提供抵押担保,可以采取按年、按季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三)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的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可以不一致。

七、管理部应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程序》办理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程序》2、《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单笔)》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批量)》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汇总表》6、《单位领取登记表》7、《个人领取登记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理程序÷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按规定的补贴额度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可以由单位代为办理个人贷款手续,也可以由个人办理。

二、由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填写完整并由督查办盖章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向相应管理部提出申请。个人办理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填写完整并由督查办盖章的《通知单》向相应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管理部接到申请,即应指导代办单位或个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单笔)(批量)》(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份数应保证签订方各一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份。其中单位代办的,由单位负责监督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采用批量贷款方式的,应采用《借款合同》(批量)。

四、管理部收齐资料后,填写《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汇总表》(以下简称《放款汇总表》)(一式三联,一联管理部留存,一联受托银行留存,一联中心会计处留存),并盖章,留存《通知单》后,将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放款汇总表》(受托银行留存联和中心会计处留存联)以及《借款合同》等贷款材料移交受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五、受托银行收到有关材料后,在《借款合同》及附件中填写借款起止日期、个人存款账户开户行名称、账号、《借款合同》编号及合同签订日期并签章后,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见附件,一式两联,一联受托银行留存,一联中心会计处留存),并将《拨款明细单》(中心会计处留存联)同《放款汇总表》(中心会计处留存联)核对后一并送中心会计处,由中心会计处核对后,根据《拨款明细单》和《放款汇总表》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将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的个人贷款款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划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内。并将《借款合同》及个人存折送回相应管理部。此项工作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各管理部收到银行返回的相关材料后,应立即通知借款人或代办单位来领取《借款合同》及个人存折。个人领取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同意领取证明;单位代领需凭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应做好领取登记手续。

七、个人贷款划入单位存款帐户的,由单位依照《借款合同》附件中填写的具体借款金额,将受托行划入单位存款账户内的借款人个人贷款款项,转借款人本人。

八、个人贷款放款后,受托银行留存一份个人贷款材料,并将剩余个人贷款材料返回管理部留存。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做为个人贷款资料,统一存入管理部个人贷款档案。由财政部门负担还款的,受托银行将《借款合同》转相应管理部,由管理部和个人贷款管理处统一将《借款合同》送相应财政部门盖章。盖章后将一份《借款合同》返银行存档。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标准租私房补贴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

年 月 日
受托银行名称: 归集管理部名称:
银行拨款明细单编号: 归集管理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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