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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民发〔2018〕3号 长沙市管公积金关于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工资支付#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芙民发〔2018〕3号
  • 发文单位: 长沙市管公积金 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组织部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4-0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街道、湘湖管理局:

根据《关于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的通知》(长民发〔2018〕2号)要求,2018年对全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标调整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街道社区“两保”人员(低保、劳动保障人员,下同)。

二、提标基数

按照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5013元),社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的月基础工资分别按不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13元)的87%、79%、75%即分别为4361元、3960元、3760元的标准执行。街道社区“两保”人员的月基础工资按不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13元)的75%即376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区纳入《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长民发〔2014〕33号)政策范围内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因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各街道应在发文之日起,先按照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到位。待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各街道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按2017年度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差额部分补发到位。

3、各街道应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8%。

4、职称工资、绩效奖金按原标准发放。

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员会组织部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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