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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2-04-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4-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精神,现就支持受困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及要求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已经申请缓缴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缓缴期限,实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恢复缴存的12个月内完成。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办理所需材料等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金〔2022〕12号)规定执行。

3.企业因停工停产等情形无法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会议的,可先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告知全体职工后提交承诺书,待企业复工复产后按规定另行提交职代会或者工会决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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