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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生活补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10-0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1-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人员年龄的增长,目前部分未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以及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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