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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35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8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1〕359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12-0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伤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包括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的住院天数进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5元/天。

二、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交通费、食宿费是指工伤人员由于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医疗设备等相关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省社保中心同意,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

(一)交通费

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往返可选择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省社保中心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二)食宿费

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住宿费标准为省内150元/天,省外200元/天,凭据报销;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往返途中各限支付1天。

三、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城市限杭州、上海和北京。

四、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调整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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