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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09〕9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退休年龄#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09〕9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08-1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9-08-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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