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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8〕7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8〕7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6-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8-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7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8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
   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40元;

   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5市为45元;
   温州、舟山2市为55元。
   三、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为了妥善衔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第4季度退休的人员,如按当地200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1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08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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