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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厅关于2001年调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2-03-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1-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50元。
  3、1999年下半年退休未享受当年调整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4、按我省实行统帐结合前者的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待遇的人员(不含行业),每人每月增加35元。
  5、上述范围之外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7、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就其中一项进行调整。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中央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中支付,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支持,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可比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核准人数,尽快将本次调整待遇落实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发放到位。调整待遇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数据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附:2001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统计表。
见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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