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
2001年9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标准,即各职务层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离休人员按照与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其中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整金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以贯彻文套改时确定的为准。
凡已比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标准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不得再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时间
本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待遇所需经费渠道
企业离休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高待遇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和统筹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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