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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险〔1987〕57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退休金#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浙劳人险〔1987〕5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 发文日期: 1987-03-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87-03-1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精神和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计字190号、卫生部(86)卫人字158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享受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人员离、退休时,可将教龄、护龄津贴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此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中,在离退休当时享有教龄、护龄津贴的,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基数,也可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凡在退职当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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