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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关于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青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社保综合#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5-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05-0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门原新疆兵团知青支边时间能否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件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据此,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件下达之日前,因辞职离开单位的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青年支边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青年缴费年限计算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回城落户后,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下乡插队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手续而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青年支边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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